高校在职教师是否可兼职赚外快”终于有了官方答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记者今日调查发现,高校教师兼职的现象早已存在,对于政策的出台,老师纷纷点赞。

省教育专家建议,高校要做好考核标准,为科研人员和教师制定合理的教学工作量,使其能确保“主业”和“副业”两不误。

记者 黄京

解读:教师可依法适度兼职兼薪

《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同时,《意见》强调,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另外,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调查:兼职兼薪,早有市场

张鸣(化名)是我省一所重点高校金融专业的副教授。理论知识丰富、拥有注册会计师证的他同时担任2家企业的独立董事,负责公司的金融财务等事务。

他坦言,在企业的收入比高校教书的工资要高,但自己却十分热衷于教学岗位,所以一直只把企业工作当作兼职。

“其实在商科领域,高校教师兼职的现象并不少,以前政策没有出台,大家虽然没有主动向单位汇报,但也都心照不宣。现在有了这个政策,我感觉是合法化了,所以必须为国家的这项政策点赞。”

在他看来,丰富的企业人脉资源对自己的教学是很有帮助的,一方面可以将企业和市场最新的情况传授给学生,另一方面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实践实习机会。“作为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都希望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开展工作。而这项政策的出台,也正是在制度上为科研松绑。”

记者调查发现,像张鸣一样在企业担任兼职,或者与企业合作开展产学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很多,其中尤以商科和工科的老师居多。

颇有意思的是高校工作做什么副业赚钱,尽管大家对新政都拍手称赞,但在接受采访时都明确表示不愿透露姓名。

一名资深教授坦言,在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大幅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必须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热情,放松对科研工作的各种制约、管制。允许兼职兼薪,利于把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的潜能激活、开发出来,同时把科研和教学成果应用于市场和社会,无疑是双赢之举。

“不过,一提起兼职兼薪,社会大众不少人都认为我们‘不务正业’,看不到兼职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所以大家宁可‘闷声发大财’。”

那么,如何协调教学与兼职的关系呢?张鸣表示,自己一直是利用课余时间去企业开展工作。因为每个学期开学前,教学任务和课表便会安排到位,所以事实上,兼职对教学的影响很小。

学校:出台规定规范教职工兼职行为

事实上,面对教职工的兼职行为,部分学校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并依此来规范教职工兼职行为。

湖南大学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若干规定(暂行)》。按照《规定》,校外兼职被分为“鼓励性兼职”、“限制性兼职”和“禁止的兼职”三类。

其中,“鼓励性兼职”是指,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同时鼓励教职工在该校大学科技园从事产品孵化、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活动。

关于兼职的时限,该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教职工兼职活动必须在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一般每周不得超过1 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80 小时。

关于“兼薪”的问题,该校规定,对于不占用工作时间的一般性兼职是否缴费以及缴费额度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高校工作做什么副业赚钱,并在审批意见中明确。

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均应向所在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所得报酬的20%。占用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折算成离岗月数,按离岗兼职的缴费计算公式由学校收取资源占用与管理费。离岗兼职的,离岗期间学校停止其工资、福利等待遇,除所在单位要求收取的管理费用外,学校还将收取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

该校还要求校外兼职教职工在年度考核表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注明在外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报酬等,以便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

凡涉及禁止兼职的,将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

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的擅自兼职者,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作出降级聘用或解除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因对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核销在外兼职人员的所在岗位,单位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的年度考核亦不能评优。

高校老师兼职对学校、对学生是否有影响?

专家对此有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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